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有效应对抗原检测、涉疫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涨价和断供苗头性倾向,现对我市防疫物资生产者、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
(七)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严厉打击在商品购进价格没有显著变化,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
(八)禁止医疗药品用品生产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禁止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销、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禁止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各防疫物资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不断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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