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推进自治区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和山南市六个走在全区前列目标任务,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参照《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第三方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县财政局作为全县政府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2019年3月机构改革以后,根据三定方案相关规定,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对政府采购履行审批职能。
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政府采购资料;
(三)授权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依法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
(六)负责政府采购公告管理;
(七)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检查督促供应商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条 政府采购原则上全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一)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择。
(二)政府采购代理费用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评标专家等。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具体负责实施我县政府采购活动;
(三)与采购单位、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协商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受理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
(五)接受投标人标书,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六)依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期限内负责及时答疑,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七)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八)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凡是进入山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全部从自治区、山南市政府采购办专家管理系统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根据每次采购的方式类别、金额大小、采购物资类别,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抽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最终根据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其他部分等打分情况确定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项目评审专家需要对项目评审过程承担永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形式与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年度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部门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及自治区和山南市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其适用范围及程序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方式审批、采
购公告、开标前答疑、组织开标、结果公示、开标后答疑、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验收结算、资料备案归档等。
第十一条 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依据采购内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货物的详细参数,按照《贡嘎县政府采购申报表》要求签批后,报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由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确定采购方式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资金评审。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在收到政府采购预算后,应及时委托评审公司对其进行资金评审,采购预算最终价格以评审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采购限额标准。
(一)部门自行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实行部门自行采购,各单位将自行采购货物(服务)的相关参数、资金预算提前3天报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备案,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二)询价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货物(服务),由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对采购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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